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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3以上的股东不得提名保险机构独董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9-15 17:13: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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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晨阳报道:为了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加强监督约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切实提高行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7月9日,银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共8章56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优化独立董事的提名、任免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独立董事的绩效保障。 建立独立董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绩效信息披露和声誉评估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持股1/3以上的股东不得提名保险机构独董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办法》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权限和业绩保证进行了规范。一是在提名过程中,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三分之一以上出资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二是在选举过程中,《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个人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总数)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独立董事的职权得到进一步完善。《办法》还规定,独立董事如对相关事项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或认为表达意见存在障碍,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显然,当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在履约保证方面,《办法》对保险机构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做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支持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义务和不配合的问责机制,在履职障碍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增加了独立董事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权利。

据悉,根据《办法》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在2019年底前调整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对于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机构前两年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调整董事会组成和独立董事人数。

标题:持股1/3以上的股东不得提名保险机构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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