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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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丁小溪)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根据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制部门收到本人提交的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回执。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在审查方面,意见稿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赔偿请求所涉及的权力的合法性;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情况。在赔偿审查期间,索赔人可以变更索赔。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告知赔偿请求人变更赔偿请求。
根据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同时,意见草案提出,赔偿申请应在刑事责任终止后提出。有证据表明刑事责任尚未终止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公众可以在2018年8月1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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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安部拟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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