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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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标准。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随着数据共享和新技术的发展,大数据风险控制管理的适用性将会更强。”这是学者们在最近举行的“2018中国北京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提出的观点。本次论坛由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北京京华金融研究院、菲达戴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秀、国务院研究室信息部主任刘英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副局长尹友平、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石建萍、丁志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谢泰丰、北京京华金融研究所所长赵锡军、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卢鑫、深圳菲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瑞霞等学术和行业专家出席会议。 论坛以“规范、创新、发展”为主题,探讨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
重建金融体系
与会专家认为,从金融角度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不能取代或颠覆传统金融,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彻底重建传统金融体系。
首先,它可以使金融回归金融的本质,或回归金融的本来面目或本源。金融的起源是什么?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一些专家指出,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是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在研究了美国的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会发现世界上最优秀的学生和最聪明的人都去了华尔街从事金融衍生品创新。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金融发展的趋势已经从过去设计和开发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工具转变为设计、集成和整合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此,网络金融的兴起代表了金融创新从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工具创新到金融平台创新的转变。这使得金融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是资金的提供者直接满足了资金的需求。从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到融资,这是金融的本质回报。
其次,互联网金融能够真正实现金融普惠,即有真正金融需求的普通人能够获得金融服务,因此联合国文件提出金融普惠是一项人权。一些专家认为,由于传统金融无法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不仅是大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政府金融组织也没有完成为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服务的任务。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能够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第三,它可以迫使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专家认为,金融垄断体系不能靠自身改革来打破。网络金融可以打破金融垄断,自下而上推进金融改革,这是革命性的。
加强风险防控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搜索引擎等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的形式和表达方式都发生了变化。金融科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导致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金融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效率的提高。由于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资金的需求者和提供者能够更加方便和紧密地相互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和推广。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应始终坚持普惠金融方向,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提升居民消费需求和消费质量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凸显互联网金融的内在价值。
一些专家还指出,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容易出现混乱,原因之一是金融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而风险控制的形式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不能适应互联网形势下新的金融形式。因此,专家认为,在金融技术时代,网络金融企业应该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不断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进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可以预见,大数据风险控制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标准。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随着数据共享和新技术的发展,大数据风险控制管理的适用性将会更强。
监管新理念
虽然网络金融为我国金融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应该承认,网络金融也具有高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端渗透性和交叉传染性等特点,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以我国目前的监管经验,很难真正实现全面监管。专家认为,面对网络金融暴露出的风险,为了保持网络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监管有新的思路。
首先,要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近两年来,虽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调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区块链的整体风险监管。鉴于此,立法机关应加快法律研究和立法的步伐,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网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做到细节尽可能具体化,以确保网络金融风险监管能够落到实处。在行政法规层面,应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业务范围。目前,虽然中国政府对网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做出了初步界定,但仍有一些网络金融模式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例如,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行政立法层面,应进一步明确网络金融模式和服务的界限,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网络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完善。
二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网络金融监管过程中,应鼓励网络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开发新产品。为了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风险,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显得更加重要。比如,重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监督评估体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
建立评估体系
与会专家认为,只有尽可能重构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才能全面提升风险监管能力。专家认为,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性,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沿防线。
有专家认为,从国外相对成熟的行业监管经验来看,借助数据系统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通过实时收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数据构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协调各监管部门和各行业技术骨干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统一数据库的数据类型、结构和属性以及统计口径标准,全面提高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系统的兼容性,增强数据库的动态运行和分析能力。
有专家建议,在面向互联网的金融机构方面,监管部门可以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同的业务模式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相对而言,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一个评价体系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很难为具有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对等借贷机构、在线众筹机构和在线金融机构等业务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评估系统。对于混合业务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根据其各种业务量计算其权重系数,然后进行综合评价。制定不同业务模式评估体系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状况,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横向比较。
一些专家认为,对于任何行业来说,政府部门的监管都有一些不可触及或理解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效果,政府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其行业风险除了需要政府的全面监管外,还需要行业自律组织的补充,这可以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轨迹中得到充分证实。相对而言,政府监管行为是刚性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其灵活性较低,而行业自律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行业自律协会显然对行业的基本情况有较深的了解。因此,行业自律在效率和意识上具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自律应建立在不影响行业发展秩序的基础上,行业自律的最终效果能否达到公众的预期取决于自律的程度,具体指标应以行业内部案例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为基础。只有这样,它才能真正发挥与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就当今世界发展格局而言,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体系庞大,影响因素众多,经济运行复杂多变。同样,在中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中,操作流程和业务类型也是复杂多样的,这对于根据传统金融业制定监管措施的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是意想不到的。此外,其快速发展,新颖多变的模式和难以捉摸,无形中给监管当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事实上,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其许多金融产品都是借用国外产品。许多金融产品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与国外成熟的商业模式相似。因此,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向国外学习。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相互借鉴经验,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通过探讨国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轨迹,可以简化监管流程,及时高效地达到监管目的。
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金融的快速发展,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私人金融和非私人金融、市场上金融市场和市场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甚至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金融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毫无疑问,这是金融市场的一场伟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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