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独立性”原则获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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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14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平安大华公司的执行异议,认定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主权利和附属权利的完全转让,原权利人的债权人无追溯效力,风险与原权利人隔离,基础资产独立于原权利人。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是法院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领域做出的第一个判决,是资产证券化资产独立性的重大经验突破,对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关于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有很多争议
分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表示,由于没有关于“真实出售”的专门立法,一些人认为spv有效获取基础资产没有法律标准,因此他们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持怀疑态度。同时,在讨论特殊目的公司有效收购基础资产时,所使用的概念并不统一。有些使用“真实出售”,有些使用“破产隔离”,有些使用“风险隔离”,有些使用“spv财产独立”。如果你不探索其本质,很容易陷入一个概念上毫无价值的争论。
据王介绍,目前业内关于spv能否有效获得基础资产并实现与原股东的风险隔离的争论,往往集中在spv本身是信托还是委托法律关系上。事实上,基础资产能否有效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与特殊目的公司本身的信托或委托无关,因为特殊目的公司是根据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委托获得基础资产的。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与原权益持有人之间的风险隔离时,重点应放在基础资产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基础资产何时能够完成权利转移。
“在实践中,原始权利持有人的基本资产和固有资产的独立性经常面临挑战。更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基本资产的边界是什么,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何时发生,以及权利转移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荣表示,其原因不仅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不成熟有关,还与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
填写鉴定标准空·怀特的司法实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原权利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基本资产交易关系的法律实质,确认了基本资产债权有效转移的条件,填补了资产证券化基本资产真实出售标准的司法实践空白。”王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一些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疑虑,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王表示,该判决也为证券化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例如,基本资产法律属性的定义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任意设定。在实践中,许多基本资产被定义为收费权或收益权,应谨慎对待。
方荣还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真实性的前提下,直接支持基础资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独立性,并决定排除基础资产原持有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凸显了基础资产实物交易在资产证券化产品逻辑中的制度价值, 并认识到专项计划基本资产独立于原权利人的法律特征,这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个别案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的准确理解,也确立了基本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和基本资产的破产隔离效果。
标题: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独立性”原则获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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