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再起波澜 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拒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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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桂酒(000799,诊断股)在“一起失踪案中的1亿元存款”方面取得了最新进展。
8月14日晚,九桂酒业(000799,sz)宣布,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桂酒业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桂酒业供销公司)已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被判向九桂酒业供销公司支付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他五名自然人被告对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8月13日,湘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在银行网点等待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对《商业日报》记者表示:“我行再次对湘西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表示异议,不服判决。”湘西中级人民法院留置送达
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也表示将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8月16日,记者致电九桂酒业公司证券部,但无人接听。
中国农业银行反对一审判决
湘西中级人民法院向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交付判决时,被对方当事人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不同意本案的管辖,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明和揭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表示,“在九桂酒业‘1亿元定金失踪案’发生之前,九桂酒业与罗广等被告多次交涉,并收取高达16.5%的非法融资‘回扣’。开户时,它主动要求银行放弃支付密码装置,并开通短信通知等安全服务。此外,酒鬼酒未经董事会决议,逃避上市公司的财务审批和监管,将1亿元人民币的79笔大额资金分拆通过网银进行划转。法院不承认上述重要事实。”
针对开户手续,一审判决认定“但由于是委托开户,根据浙江省农业银行的规定,银行必须与酒类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开户委托书》。”
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表示,事实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开户规定和总行及分行的开户制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面对面的要求。湘西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邮件形式发出的风险警示认定了这一事实,该警示不具有强制效力,仅是加强管理的内部要求。因此,不能认定杭州华丰路支行2013年11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系统的规定开立的九桂酒供销有限公司账户“不完整”。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一些重要事实。例如,所谓的“酒类购买保证金”的真实性尚未确定。如果是正常的卖酒行为,应当约定购买多少瓶、箱和单价,并且不提供原始发票、仓单、提单等凭证。
借款人与酒鬼酒公司人员之间的可疑金融交易尚未查明。比如事件发生后,吉首公安部门找回了罗广等人的手机数据,手机短信显示,罗广12月12日给当时的酒鬼酒公司副总经理郝刚发了一条短信:“宗昊,事情做得很好,非常感谢!友谊之后。”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表示,一审民事判决将洒酒事件定性为“定金”,旨在明确酒类公司的责任,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事实上,这是九桂酒为谋取私利策划的一次高利润的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1亿元白酒保证金之谜
白酒“失踪案一亿元存款”发生至今已有四年多。在一审和二审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寿、、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九桂酒业是湘西最大的工业企业,也是湖南省唯一的酒类上市公司。它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九桂酒的股权发生了数次变动。2014年11月,中粮集团成为九桂酒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12月,南京金雅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君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广发现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提出“出售酒类保证金”的议案,建议金雅君公司向酒鬼酒公司购买600万元的酒鬼酒产品,金雅君公司还应向酒鬼酒公司支付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差。
根据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其酒鬼酒系列的毛利率高达85.28%。因此,根据该协议,酒类在银行存款1亿元人民币一年,并可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325万元;金亚洲公司给了他355万元的存贷款利息差额,以及600万元的卖酒毛利不低于500万元。这三个项目的总收入约为1200万元,这是相当可观的。
就罗广而言,他需要以高于12%的年利率将这1亿元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得差价收入。之后,罗广发现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控制了满江的生活,而后者愿意以16.5%的年利率“借”这1亿元。
经过层层操作,罗广指定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为存放1亿元酒鬼酒的银行。
2013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九桂酒将1亿元分成79笔交易,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几乎与此同时,资金被转移到首满江公司的账户。
一个月后,酒鬼酒供销公司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提供一份对账单,显示酒鬼酒账户只剩人民币1,176.03元。
2014年1月27日,九桂酒业发布重大事件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桂酒业供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存放的1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移。
2014年4月9日,酒鬼酒在修订后的2013年业绩预测公告中披露了追回涉案资金的进展情况,追回资金3699万元。
2015年11月25日,酒鬼酒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披露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原告)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陈培明、、唐红星、郭贤斌发生侵权责任纠纷,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满江人寿、方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广、陈培明、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和五至十五年徒刑;被告人满江、方震、罗广、陈培明、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7万元继续依法追缴。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在“一起失踪案1亿元存款”的一审民事案件中,向酒鬼酒支付了5933.67万元。对此,九归酒业表示,公司在2013年已处理了上述案件中未收回资金的损失,该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未来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九桂酒“失踪案一亿元存款”的民事审判已经结束,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明确表示将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这个案子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结束。
编辑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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