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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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8月19日电(记者张勇)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防范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设备安全水平。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制定完整适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和方法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对违反本条例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
此外,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审核程序列入自治区一级联合纪律处分“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重点监管,依法在市场准入、行业准入、新项目审批、政府基金项目申请、参与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0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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