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金融风险、歪曲金融政策将严惩 哪些主体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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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已经出台,那些投机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扭曲金融监管政策、影响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受到严惩。
26日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加强了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管理,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六类信息,并明确对违法违规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突出关键内容:
1.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金融数据的服务。这项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3.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律许可或者应当备案的金融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六类信息(后面列出)。
5.金融信息服务不同于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公众。
6.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如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金融信息违反规定,可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7.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金融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8.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并按照职责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10.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法许可或者应当备案的金融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点一:规范金融市场风险投机,扭曲金融监管政策
《条例》颁布的背景与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和一些机构监管不严有关。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投机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扭曲金融监管政策,影响经济金融稳定,亟待监管。金融信息服务在提高金融业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对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机构,2009年制定的《外国机构在华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允许外国机构在中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第二点:什么是金融信息服务?定位是什么?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金融数据的服务。这项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这一概念延续了2009年《外国机构在华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制定,这一定义是中国、美国、中欧和中加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协商确定的,已实施多年,并被各方普遍接受。
具体而言,《条例》是以内容管理为重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行为的具体要求。金融信息服务不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公众。
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金融信息业务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贷款、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基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服务。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研究分析部门和人员都属于监管范围,金融媒体也属于监管范畴。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法许可的金融服务或者应当备案的金融服务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金融信息服务通过各种通信方式传递金融信息,从纸质资料到电话线,再到互联网,将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有利的传输方式。因此,互联网只是金融信息服务信息传递的一种方式。
第三点:六类内容不得制作、复制或传播
《条例》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主要职责,提供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计、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标明信息来源,并保证以文本、图像、视频和音频形式出现的金融信息来源可以追溯。财务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财务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同时,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包含六类内容的信息:
1、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扭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3.煽动他人实施商业欺诈或者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4.虚构的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如证券、基金、期货和外汇;
5.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点: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可以报告
根据《条例》,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并保存相关记录。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如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金融信息包含上述六项内容,可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上述六项“禁止”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持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金融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点: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金融信息服务用户向社会传播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含有本规定上述六项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并按照职责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金融信息服务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了联合惩戒。这意味着网络信息办公室可以与“两会”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非法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鼓励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服务标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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