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才安置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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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才安置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慧郑州”人才工程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法正〔2017〕23号)及有关常住户口登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愿迁入市区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人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中专及以上(含两年就业期)毕业生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户籍迁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已销户的归侨学生应提供有效的出入境(境)证、境外(境)学历(学位)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四)未销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出入境许可证、境外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技能人员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四条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况,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入驻人才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并到相应的派出所办理手续。
(一)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证明,并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账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在亲友所在地定居的,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证明,并到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如房屋出租(业主同意落户),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和业主同意落户的房产证,业主必须到房屋出租地派出所向出租地址申请房屋;
(4)如果你租房(房主不同意定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并向房屋租赁地派出所申请社区集体账户;
(五)现有工作单位和本单位有集体账户的,提供本单位同意进入的户籍证明,并到本单位集体账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材料时,通过教育和社会部门的相关网站,对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如果无法在网上核实,则由教育和人类社会部门确定学历和证书。
第六条自愿来我市定居的人才,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申请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户口迁入,并提供关系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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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人才安置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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