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部分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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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第11号,称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三菱溧阳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和日本住友化学有限公司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5年,商务部发布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五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黑龙江蒙中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徐红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思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据称,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和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溧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将会增加,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需要对该反倾销措施适用的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通知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并将期中复审申请的公开文本和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转发给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申请人资格、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日本三菱溧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标题:商务部对部分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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