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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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结构得到简化,13%的增值税税率被取消。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取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空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的,进项税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扣除率为11%。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为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税率为17%的原抵扣额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进项增值税抵扣试点。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财税字〔2012〕3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比例调整为11%;第(3)项规定的扣减率调整为按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和零售环节购买免增值税蔬菜和部分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7%的货物以及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分别计算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7%的货物以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未单独核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或以农产品采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为销售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确定。
外贸企业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买时已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将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为11%。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货物出口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率及相关货物的具体范围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职责。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分析、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退化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 .关于适用11%增值税的货物范围的说明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标题: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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