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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9-30 15:13: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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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末位淘汰制”近年来已经在一些公司实施。然而,在重庆一家工业公司实施“最后淘汰”制度并“淘汰”其员工后,该公司被员工起诉,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给3万多元赔偿金。这是渝中区法院近日发布的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

2014年3月10日,彭波进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招商专员,公司为彭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止,彭的月工资为3500元,提成按照公司制定的提成计划执行。

2016年2月17日,某公司以“2015年招商人员激励制度执行末次淘汰制度,该员工被淘汰”为由,与彭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一家公司赔偿彭人民币7000元。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的12个月里,彭的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

2016年3月9日,彭未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称职”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最后职务”与“不称职”不能直接等同。最后消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情形。因此,被告的终止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非法终止,应就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因此,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彭支付赔偿金32696元。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据报道,最后的淘汰并不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最后消除”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持续高水平运行,劳动争议解决难度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严峻。2014年至2016年,渝中区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1527、2068和2232件,审结案件数分别为1458、1769和2384件。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劳动争议案件纠纷日趋复杂,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各类纠纷,近年来,80%以上的案件是由多个申请人提起的。

劳资纠纷的特点是集体化。2014年至2016年,渝中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集体化案件分别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2.67%、24.61%和26.88%。

此外,雇主和雇员之间严重的不诚实现象和经济下滑趋势加剧了解决争端的困难。(记者吴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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