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中的反垄断合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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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进入大规模平台时代。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有其独特性,其平台经济和动态经济的特征对现行反垄断规则提出了挑战。
最近在国际经济贸易大学举行的经济全球化动能转化背景下的反垄断合规研讨会上,与会者指出,数字经济的新特征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新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爱智、净值、信息)非常前沿,值得社会各界关注。
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的增长率一直在40%以上。到2035年,中国的数字经济将占到经济总量的40%以上。基于大量技术创新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数字经济中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产品迅速迭代,更多的跨境竞争出现,消费功能和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
阿里研究院的高级专家杨建辉说,例如,蚂蚁金服的小额贷款成本是4元,而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是1000元。成本的大幅下降使得蚂蚁金服的消费群体迅速壮大,极大地改变了贷款领域的消费功能。
再看看汽车市场,虽然特斯拉的年销量只有10万辆,而且处于巨额亏损状态,但特斯拉的市值已经超过了老牌公司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年销量达到1000万辆,成为北美市值最高的汽车公司。
在数字经济的动态经济中,创新会改变特定市场的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从而打破市场结构的相对稳定和静止,使市场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发生重大或根本性的持续变化。
杨建辉认为,数字经济的动态特征将对当前的反垄断规则带来挑战,并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和是否存在滥用、并购的审查以及救济措施的设计和实施产生影响。
在数字经济中,产品或服务的快速迭代、商业模式的创新和跨境竞争的出现将使相关市场的界定更加困难。例如,在零售和批发领域有许多不同的模式。b2c模式有整合平台和垂直平台,垂直平台分为日用品、快卖品和3c产品,并在不断扩展。这些市场相互交叉和延伸,替代性的定义变得更有争议。
市场支配地位的稳定性是当前反垄断滥用定义和M&A评论的基础,但数字经济的动态特征可能会使企业的支配地位在短时间内突然改变或消失。在缺乏市场支配地位稳定性的前提下,企业反垄断处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如何寻求合理性?
《M&A评论》是基于对市场的预先判断。如果市场结构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很大变化,如何做出预先判断?又根据什么因素来预测呢?此外,如果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现有的救济措施进行监管是否不公平?不按照现有的救济措施进行监督是否违法?市场监管和救助措施的实施似乎处于尴尬境地。
在这方面,杨建辉建议将当前的反垄断目标从静态效率转变为动态效率,并鼓励企业创新以获取超额利润。杨建辉强调,在数字经济中,超额利润不是通过减少产出获得的。与传统经济对市场集中度和超额利润的理解不同,数字经济中的超额利润有助于创新和鼓励创新。反垄断执法中的规制滥用和控制并购应当有利于创新,救济措施的设计和监督应当适应动态经济的特点。
韩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班贾马辛也表示,基于新经济的创新性、高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企业在新经济中的市场份额并不一定代表其市场力量。因此,反垄断监管机构应该给新经济更多的发展机会,并采取审慎的行动。“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应着眼于如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和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法官、执法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该认真研究新经济的规律,谨慎、专业地对待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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