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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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12日报道,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网上购物7天不合理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不合理退货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它还明确规定,一旦激活,商品如具有较大贬损价值的商品在七天内不适用,没有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指出,以下商品不适用七天不合理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制商品;新鲜和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报纸和期刊送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宏灿表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规定行为、时间节点和延迟责任。它分为四个步骤:
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网上商品卖家发送退货通知;从收到的第二天开始。
其次,网上商品卖家在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有效联系信息。
第三,获得上述信息后,消费者应及时退货并保留退货凭证。
最后,网上商品的卖家应在签收退货之日起七天内将已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还给消费者。退款方式类似于购买商品的付款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和其他优惠、信用卡等时的退款方式。
如果消费者不能一起退回礼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预先标明的礼品价格支付礼品价格。如果退货后无法满足免费送货活动的要求,网上商品的卖家可以在退货时扣除运费。
标题:工商总局: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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