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际新增低保对象2.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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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确定办法(修订)》已经颁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实际上增加了2.8万份最低生活保障
3月30日,记者从民政局获悉,《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确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据估计,这项措施实施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将增加约3.2万人,减少约4000人,实际增加约2.8万人,每年增加约1亿元。
民政局有关负责人通报说,本办法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
1.家属
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将“未婚子女是指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包括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以及因病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此外,“复员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人员返回家庭居住的,视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复员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返回家庭居住的,视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
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就业,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必要的就业费用可以从工资收入中适当扣除,具体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统计口径的变化,农、林、牧、渔业(大规模种植和养殖除外)种植、养殖、采集和加工等收入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纯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计算,并按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
《办法》增加了不计算收入的情况。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暂时没有赡养、扶养、扶养能力,赡养、扶养、扶养费用不计算在内。这是一个贫困的支持人员;2、家庭中存在严重疾病、严重残疾,导致家庭开支过大,现实生活困难。
《办法》增加了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精简离退休职工定期定量救助资金、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类教育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就业救助资金、救灾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节日慰问资金和物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料补贴。因重大疾病和灾害售出的唯一房屋的销售金额。
3.家庭财产
《办法》明确规定,储蓄保险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有租赁或自营商业门面的商店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普通两轮摩托车不包括在机动车辆范围内。“已注册的企业和公司”已被取消。
4.消费者支出
《办法》明确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至少支付1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费,在私立学校学习,购买商业保险并支付每人每年至少1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费的人,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外,《办法》取消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情况,如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
5.澄清“支出贫困”
《办法》明确了“支出贫困”,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指标,并充分考虑了对家庭成员因严重残疾和严重疾病而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评价。(记者陈波)
负责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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