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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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登记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便捷性、规范性和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现就企业登记全过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主题,继续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实现企业和人民利益最大化,使企业和群众办事情更加便捷高效,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共享“互联网+政府服务”发展成果。
(2)工作目标。
以方便、高效、惠民的企业注册全过程为目标,2017年10月底前将开通覆盖所有业务、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网上注册系统,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所有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将逐步实现无纸化电子注册。
(3)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按照总局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集约化建设,兼顾窗口注册、全程电子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建设的需要,建立符合全程电子注册要求和特点的企业注册流程,升级现有企业注册系统。
2.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缓慢、复杂的问题入手,简化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全过程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使用方便的企业注册服务。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3.方便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和网络的优势,通过申请人外部网络申请-员工内部网络审核-审核结果外部网络反馈的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的全程电子注册。在此阶段,为了方便企业办事,尊重企业选择办事方式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在整个流程中选择窗口注册或电子注册。
4.安全可靠。利用合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注册全过程的安全性、可信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规范企业电子注册档案的收集、处理、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任务
(a)建立标准化的登记程序。
1.优化注册流程。通过整个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申请注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对用户进行注册,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在系统提示下在线签名提交,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网上审批、许可和备案,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如果您选择无纸化电子注册,申请人无需在注册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统一文件规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登记申请文件标准》和《企业登记报送材料标准》,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改造,整合和优化了申报内容,方便了企业使用,同时兼顾了全程窗口登记和电子登记的需要。
3.多种注册方法是并行的。充分考虑企业注册申请的便利性,各地在开放企业全电子注册的同时,仍提供窗口注册服务。如果你以不同的方式申请企业注册,你应该生成一个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在获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获得纸质营业执照。
4.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考试。登记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网上登记系统的功能,协助登记机关以更加智能化的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以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
1.建立企业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注册是整个企业电子注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企业电子注册的初级阶段。在2017年10月底之前,地方登记机关应开通一个涵盖所有地区、类型和链接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如果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已经建成,可以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升级,逐步实现各类企业在申请、受理、审批、许可、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无纸化电子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构建无纸化电子注册系统,而不必反复构建在线注册系统。电子注册的全过程应与窗口注册无缝衔接,形成网上和网下功能互补的政府服务新模式。
2.规范用户管理。申请人在使用企业的整个电子注册管理系统时,应在线注册用户。自然人登记应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图像等信息,系统采用自动比对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实现自动确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应当提交单位名称、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系统通过国家法人数据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主体身份信息材料。符合上述确认要求的地方政府服务平台(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可以对接。
3.实现电子签名。如果申请是通过完全电子注册提出的,材料签署人应以电子方式签署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自然人应当由其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合法授权的签字人签字。遵守电子签名法或不可撤销、不可否认、通过系统在移动电话、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上签名,或表达和确认数据电文的真实含义的,均被视为有效的电子签名。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签署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4.建立跟踪机制。全过程电子注册管理系统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申请提交、网上签名、受理审查、许可和备案等过程产生的数据和操作流程的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搜索,确保全过程电子注册各环节的安全性和可信性。
5.创新系统服务模式。全过程电子注册管理系统根据填写内容自动生成一套完整的注册申请材料。各地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标准和注册监管信息,为申请人提供智能申报、检查提醒和移动客户端服务。
(3)加强电子文件管理。
1.电子文件集。符合法律要求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数据电文为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做好电子文件的收集工作。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收集数据,都应按照企业注册《申请文件标准》和总局发布的其他文件的要求统一生成电子文件。
2.电子档案的保存。各地要加强电子档案管理,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信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移交地方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也应永久保存企业电子档案,以备将来参考。
3.电子文件的使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电子文件信息查询,充分发挥电子文件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实施电子文件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的要求。
4.电子档案的迁移。通过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要向登记机关转移变更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其电子文件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并一并移交纸质文件。如果无法实现数据对接,应移交打印有文件查询印章的电子文件。原登记机关应继续保存迁移企业的电子文件数据,以确保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移交和接收的电子文件应当真实、可靠、完整、安全、可用。
(4)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
1.及时公布信息。对于已获准注册的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府服务”,促进部门间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的相互认可和共享。
2.加强纪律措施。对电子注册全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要依法查处,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电子注册全过程。在互联网上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注册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注册,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侵权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决定冒用的事实,依法处理相关登记事项。
第三,工作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过程电子化创新改革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企业登记全过程电子化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统筹规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争取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相互交流、相互认可、共享共享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开展并落地生根。
(3)组织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引导舆论,广泛宣传企业电子注册的便利性,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注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掌握整个电子注册业务流程、材料规格、操作流程,为推进企业注册全电子化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各地要建立企业用户咨询机制,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整个企业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统一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的服务口径,及时回答和应对企业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凡已开展企业登记全电子化试点的,要做好试点效果评估工作,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工商总局
2017年4月10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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