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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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全面启动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建设综合试点以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县新区、大连金浦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试点城市和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和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初见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协调,推动试点取得更大成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开放经济综合试点的若干意见》。意见如下:
一是支持各试点地区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改革,对信用等级在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营单耗管理试点。
二、支持试点地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实行线下体验、网上销售的电子商务模式,并采取电子细分担保。创新海关担保形式,实施多种税收担保方式。
三、支持试点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合格企业,采取先入区后报关的模式,实现试点地区港口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快速通关模式。
四、在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具有保税供油跨区域连锁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海关辖区内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跨境保税供油业务。
五、支持试点地区申报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综合检验检疫改革试验区(国家检验检疫试验区)。
六、支持试点地区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网上发布,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支持试点地区增加取消审批项目和审批备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8.在试点地区投资港澳服务提供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服务贸易协定》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鼓励试点地区所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非金融企业(由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备案,具体备案事项仍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外资银行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联合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提供便利。
十、试点地区合格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十一、支持试点地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来华定居提供便利。
十二、在内地和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设立征信公司的限制。
十三.支持边境旅游先导区和边境先导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积极培育边境旅游开放新支点。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快开拓和试点步伐,尽快形成一批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建设中国新型开放经济体系积累经验,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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