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放宽对外地户籍家庭购房限制:硕士及以上不需要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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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发了《关于明确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限购政策实施对象的认定、社会保障和个人税收证明的认定、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提到在本市取得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居民家庭,购房时无需提供个人纳税或社会保障证明。
不久前,今年3月15日出台的限购新政策要求外国人在南京购买第一套房,并要求他们在三年内缴纳总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税款或社保。
通知全文如下:
限购政策实施意见
一、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未在本市注册的家庭,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和高级技师专业资格的,年龄在40岁以下。如果提供了与南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购房时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以赠与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按照限购政策执行。
3.如因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获得房地产,限购政策不执行;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按照限购政策执行,购房人应当具有购房资格。
4.如果因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根据市建委的审核意见,在购买房屋数量或面积在以下的房屋时,不执行限购政策。
二是社会保障和个人纳税凭证的认定
1.对个体工商户,应根据个人所得税证明确定纳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未纳税月份累计计算。
2.如果养老保险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缴纳,如果其余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将被认可。
3.如果您在江苏省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出具个人所得税证明。
4.对于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应当认定该家庭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
三.购房证书有效期的确定
1.如购房证已于2017年3月16日前签发:如因已过期未购买而重新申请购房证,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限购政策的通知》(郑宁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房已在南京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中认购或确认,二手房已在南京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系统中打印或确认并提交。购房证到期后,可以续证并继续有效。
2.如因购房凭证遗失而申请补发,且该凭证在有效期内但您尚未购买该房屋,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限购政策的通知》(郑宁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建房屋购买证的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上述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标题:南京放宽对外地户籍家庭购房限制:硕士及以上不需要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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