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竞争出让将在山西等6省(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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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曾伟)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落实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转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转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建议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更全面的竞争性转让、更完善的有偿使用、更合理的权力划分和更到位的监管服务”的矿业权转让体系。
记者了解到,《纲要》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组织好改革相关工作。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六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开始试点工作;2018年,我们将在继续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引进、修订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据悉,《规划》明确了改革的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流转为主线,注重创新流转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流转,严格限制协议流转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加强流转监管服务,确保“负担得起、可接受、管理良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矿业法律要求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坚持市场竞争导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府保障矿产资源国家安全的作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方面,《建议》强调要做好矿业权出让的基础工作,并对特殊情况下油气和非油气矿产的重叠设置做出特殊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矿权均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售,市场判断勘探和开采风险,决定采矿权转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入管理,出让收入可按年分期缴纳。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转为采矿权后每年缴纳一次。创新矿业权经济调整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费标准,建立渐进式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地不探矿权”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资标准应及时调整。
在严格限制协议转让采矿权方面,《方案》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协议转让采矿权,特殊情况应通过试点项目不断改善。协议转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具体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的深部采矿权范围内。要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格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该计划建议下放审批权力,加强监督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和稀土等6种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超过10亿吨的煤炭和资源储量较大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矿产下放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转让的源头控制功能;严格监管转让交易,建立全国矿业权转让网络信息披露查询系统;加强配送监管服务,全面实施跟踪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模式,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披露制度。
标题:矿业权竞争出让将在山西等6省(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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