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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10-22 19:57: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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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603888)北京6月2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6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处理中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在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中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效防止了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发生。

《条例》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他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不要相信供词。

根据该条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词、证人的证词以及通过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受害者证词应当排除在外。

根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应当记录在案。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不得有选择地录制、编辑或者删除。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大案要案,看守所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有无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案件,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查证属实,有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请求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最高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同时,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对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投诉和控告。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庭审中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人在预审会议上没有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审判中进行调查。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法院原则上应决定是否在法庭上排除相关证据。在法院作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宣读或者质证相关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未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对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目的是“准确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这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实、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清晰、更规范的依据。

标题:最高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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