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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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去年公布的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科学确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实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扶贫线的“两条线融合”。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的落实,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全额安排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应充分分配相应的救助配套资金并补充到位,不能因相应资金不到位而降低对保障对象的救助水平。严格执行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缺多少算,农村低保按甲类80%、乙类60%、丙类40%的标准核算。所有新申请的救助对象都要按新标准审批,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为做好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城市低保必须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农村低保每季度10日前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月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援助时,应标明援助类别,不得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类别”栏中将援助指定为“工资”。
二、做好标准衔接工作。
首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支持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水平相关联。根据郑[2013]174号文,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的保障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执行标准为200元(1300元)的两倍,分散供养对象的保障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执行标准为1.2倍(660元)。各县(市、区)要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保障标准,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分配工作。第二,农村贫困人口的供养标准应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县(市、区)要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对农村特困人员的扶持标准,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资金分配工作。新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城市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92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5544元,县(市)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768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4608元。第三,衔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并按照新标准实施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消化历年盈余资金。
低保余额较大的县(市、区)可以统筹使用城乡低保资金,安排部分低保资金作为临时救助资金。今年年底,如果生活津贴余额仍然很大,将在下一年拨款时扣除。
第四,做好政策宣传。
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社会救助政策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对政策有深刻的认识,更好地为城乡贫困人口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公告栏、传单、报纸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困难群众家喻户晓,及时申请相关救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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