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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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工伤事故的预防,7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全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今后,雇主对工伤事故的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的支付就越低。
新政规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和分类将实行: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调整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4%,二类行业为0.9%,三类行业为1.8%。以此为基准,根据统计期内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费率调整范围。
据报道,所谓工伤保险缴费率是指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包括统计期内每月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预防费用。郑州市统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具体调整如下:对于缴费率低于或等于50%的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一类行业下调0.2%,二类行业下调0.45%,三类行业下调0.9%。
贡献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单位实行基准税率。
对于缴费率大于100%的单位,费率将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即第一类行业提高0.48%,第二类行业提高1.08%,第三类行业提高2.16%。
申请农民工工伤保险并按项目预算成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企业,应按项目预算成本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那些多次参加保险并且支付率低于50%的人,将支付0.08%。
根据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包括: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超过3个月;有拿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
《办法》相关建议:
关于郑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请示
重新审批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doc
郑州社会保障专题
标题:郑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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