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改革推进方案将于2015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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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厅、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从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时管理,出厂价和零售价最高。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是各地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建[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松管制和监管相结合。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改革后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加快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变的必然要求。
二、立即组织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半年一次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足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药品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有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四)虚假原价、虚假价格、先涨价后打折、误导性价格标记、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行为不符合执行药品提价率政策的规定;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
(九)政府定价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三,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非法药品价格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省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根据价格报告、价格监测、媒体报道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派监督小组到一些地方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一些省份进行交叉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监管、交叉检查、一级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要吸收多年来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新形势,综合采用多种方法确保专项检查的有效性。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非法药品价格的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如抬高特殊患者专用药品价格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有效震慑非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纳入价格诚信记录,包括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受理本企业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第四,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提高药品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跨部门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安全、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收集和报告制度,掌握真实的药品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管合力。当前的重点是做好竞争不足药品的出厂价(港价)和实际购销价的监控和信息发布工作。如果价格变动频繁且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不同地区价格有较大差异,则有必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五、完善教育预防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完善预警系统,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遵守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要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加强药品市场价格检查,充分利用宣传、抽查、服务等手段。,督促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药品价格标签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鼓励经营者实施价格标签,帮助经营者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落实电网监管制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实现检查常态化。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检查应覆盖大多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会零售药店。
第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各地要利用国家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全社会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完善举报机制,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加强举报力度,保持举报制度公开。要热情回应投诉和政策建议,耐心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要高度重视并迅速结案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及时退还多收的患者价格,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药品价格投诉和举报的数据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突出矛盾,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刻解读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澄清曲解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迅速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揭露典型违法案件。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强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的宣传,加大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微博和公共账户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改革的政策,深刻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界限以及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意义。要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的价格运行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趋势,就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后监管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要善于总结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建议。专项检查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委(价格监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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