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项精简优化 新预缴申报表改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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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的有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和,修订后的申报表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大大简化和调整了原申报表的表格内容。据统计,已减少了240多项表单数据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级,2018年版)》共5个表格,其中纳税人必填表格1个,可选表格4个(涉及税收优惠)。3份表格,1份表格涉及汇总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付及年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修订一份。具体修订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简化表单的内容
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税基数豁免明细表》和《所得税豁免明细表》中的“本期金额”栏,只保留“累计金额”栏。
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的原始计划。不再要求填写建筑物、机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及税金折旧(扣除)明细,不再要求填写当期折旧(扣除)。修订后,纳税人只需填写本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扣除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及器具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及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的成本,不计算年度折旧。因此,取消了原申报表中“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R&D设备”和“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据统计,调整后的表格数据项从185项减少到30项,简化率高达84%。
优化表单的内部结构
合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数据项。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版)》根据“按实际利润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三种情况设置了26个申报行。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通过设置“预缴法”选项将申报行减少到16行,另一个例子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5年版)》根据“按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三种情况设置了21个申报行。调整后,通过设置“已批准的收款方式”选项,报告行减少到11行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中“总行纳税人”相关项目的申报行数。修订前,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三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和“分配的所得税额”;修订后,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只需填写两行:“分支机构当期分配比例”和“分支机构当期应纳(退)所得税分配比例”。
调整表单之间的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类,2015年版)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为独立表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纳入预缴申报表的格式体系。为了满足申报一致性的要求,预付款申报表和汇款申报表中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表格样式是一致的。
补充调整报告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等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增加并调整了《所得税免税收入明细表》、《所得税抵扣表》等税收优惠表格的申报项目。 所得税减免税(a201010)和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a201030),确保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级,2018版)》(a200000)的“报告信息”部分,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科技股份递延税”和“期末从业人数”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b100000)中,增加了“月(季)报填”项目。
阐明相关的线路规则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版)》对部分行的填报规则做了简单说明,容易导致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不同的问题。过去主要依靠完善金税三期系统的申报业务处理规则。针对这种情况,本次修订在申报表中对金税三期系统申报业务的处理规则进行了补充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则不是对原有规则的修改,也不涉及纳税申报口径的调整。例如,在明确一般情况下的计算规则后,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类)》(a200000)第15行的“本期应退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并在当地按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另一个例子是:根据《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办法》第2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减征或免征的份额。”原申报表填写相对简单,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说明,但在本次修订中有详细说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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