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克隆”,究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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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收到一家商业银行的短信,告知其8次从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1.27万元,吴某立即报警。经过协商,原告得知他的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被“克隆”来假装取款。在此期间,原告没有丢失银行卡和密码;此外,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原告更换防盗芯片银行卡,导致原告作为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被告是一家商业银行,被告辩称,如果原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窃取,应由原告承担后果,否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后果。这个案件的主要责任是由罪犯犯下的。只有找出罪犯,我们才能知道被告是否有责任泄露原告的银行卡密码信息,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经审理分析,法院认为,吴某在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密码后,有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由用户设置的,具有私密性、唯一性和保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识别和交易内容的确认,并起到数字签名的作用。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中,吴某承认该卡曾被绑定在微信和支付宝上,并已付款。由此可见,吴某主观上忽视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未能履行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自己被他人用克隆卡提取的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作出判决:存款人吴某对其存款被他人冒领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大型超市使用pos机时,要注意周围的人,注意别人观察你手指按钮的位置和窃取密码;不要随意点击非官方网站链接,以防止木马网站窃取您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不要轻易告诉你的支付代码和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更换防盗芯片卡。
(杨朝军、陆树铭、吴国斌整理)
《人民日报》(2018年7月4日,第19版)
标题:银行卡遭“克隆”,究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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