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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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4日电(记者林立虎)记者4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签管理的公告》,明确规定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显著位置标注。如果中国未批准进口加工原料,也未批准在中国进行商业种植,且市场上没有此类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产品,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为确保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坚决遏制虚假标签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
公告指出,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食用植物油的标准名称,不得与其他品种的油脂混合使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16-2018),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公告要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依法购买和使用的植物油(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证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修期满后的6个月。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从今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一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植物油(包括植物原油)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和财务记录。如果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伪造,进料和成品不平衡,应依法进行处罚。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前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人民日报》(2018年7月5日,第13版)
标题: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显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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