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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专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无论是“仿”还是“冒”山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9-14 06:23:43阅读:

本篇文章1683字,读完约4分钟

最近,许多媒体报道称,品多多在其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这使得即将上市的品多多卷入了舆论漩涡。这件事也引起了监管当局的注意。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问题,如在多个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已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对平台运营商进行采访,并要求上海市及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调查和检查相关问题。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中的运营商,只要构成违法行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

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建议在相关专项行动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被列为主要目标。同一天,市场监管总局还明确启动了产品质量“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查,要求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模式,100%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全面公开,从三个方面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每经记者专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无论是“仿”还是“冒”山

假货和假货有什么区别?当有假冒商品时,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

“模仿”和“拿走”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Nbd:假货和假货有什么区别吗?如何区分?

肖江平:假货和假货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假货”。有些人把小屋理解为“模仿”,而另一些人把它理解为“风险”。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模仿”和“风险”。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模仿”主要是指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商号标识)相似,是商业混淆的表现形式之一。例如,“sqny”是对“sony”的模仿。

“冒用”是指对商业标识的虚假伪装和假冒,即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相同。这种身份使普通消费者无法或难以区分。例如,非索尼公司或其授权公司使用“索尼”商标或商品名称。严格来说,假货意味着“拿走”。目前,“村舍”只是一个日常用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也不确定。有时指模仿行为,有时指服用行为。在日常语言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模仿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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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模仿”和“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志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可能构成商业混淆。

Nbd:根据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法律处罚措施有什么不同?

肖江平:不管怎么模仿,商标、图案、公司名称等等。只是相似,而不是相同。而“毛”则直接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商业标识相同的商品标识或商号标识。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角度来看,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是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的。因此,“模仿”和“拿取”这两个商业混淆,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每经记者专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无论是“仿”还是“冒”山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则

Nbd:对于“山寨”和“傍名牌”的行为,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肖江平:平台与商家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商家撮合交易、自己做卖家、提供物流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常承担这三种中的一种、两种或三种。如果平台上有“假冒”商品,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如果你是卖方,如果有商业上的混乱,根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你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平台只是充当交易媒人,而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商业混淆,则平台应对已结算的商户承担资格审查和合同约束的义务。

如果受侵害人就其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向平台提出商业混淆异议,且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平台上的商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平台应进行初步核实,并通知其商户及时回复异议,否则将被及时从平台上除名。目前,许多大型电子商务公司都有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如果被侵权方对平台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但平台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显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bd:你对监管有什么建议?

肖江平:首先,要加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行为。此外,针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具体规章,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司法领域可以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形成一些新的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建设的网络法院在案件受理、证据和执行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效率大大提高。

编辑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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