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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专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无论是“仿”还是“冒”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9-14 08:11: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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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媒体报道称,品多多在其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这使得即将上市的品多多卷入了舆论漩涡。这件事也引起了监管当局的注意。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频频发文,明确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问题,如在品多多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已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对平台运营商进行采访,并要求上海市及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检查,如在品多多平台及周边知名品牌上销售假冒产品等。无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中的运营商,只要构成违法行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

每经记者专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无论是“仿”还是“冒”

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提出将名牌、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列为总局2018年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也明确启动了产品质量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查,要求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100%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要充分公开,从三个方面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假货和假货有什么区别?法律处罚有什么不同吗?当有假冒商品时,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

图像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模仿和服用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nbd:假货和假货有什么区别吗?如何区分?

肖江平:假货和假货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假货这个词。有些人把山寨理解为模仿,而另一些人把山寨理解为风险。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模仿和风险。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模仿主要是指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商号标识)相似,这是商业混淆的表现形式之一。例如,Sqny是对索尼的模仿。

风险是指商业标识上的虚假伪装和冒名顶替,即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相同。这种身份使普通消费者无法或难以区分。例如,非索尼公司或其授权公司使用索尼商标或商品名称。严格来说,假货是指带走。

目前,山寨只是一个日常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是不确定的。有时指模仿行为,有时指服用行为。在日常语言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意味着模仿这种行为。

无论是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还是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模仿和采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志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都可能构成商业混淆。

Nbd:既然山寨包含模仿和风险,那么根据这两种行为的区别,有哪些法律处罚?

肖江平:他们之间有区别。无论如何模仿,商标,设计,公司名称等。只是相似但不相同。并以直接使用同一商品标志或商品名称标志作为他人有影响力的商业标志。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角度来看,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是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的。因此,由于模仿和商业混淆的风险,他们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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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细化规则nbd:对于假冒名牌行为,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肖江平:平台与商家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商家撮合交易、自己做卖家、提供物流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常承担这三种中的一种、两种或三种。如果平台上有假冒产品,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如果你是卖方,如果有商业上的混乱,根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你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平台只是充当交易媒人,而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商业混淆,则平台应对已结算的商户承担资格审查和合同约束的义务。

如果受侵害人就其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向平台提出商业混淆异议,且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平台上的商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平台应进行初步核实,并通知其商户及时回复异议,否则将被及时从平台上除名。目前,许多大型电子商务公司都有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如果被侵权方对平台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但平台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显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统计局: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假冒伪劣,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你对监督有什么建议?

肖江平:首先,要加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行为。此外,针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和具体规章,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司法领域可以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形成一些新的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建设的网络法院在案件受理、证据和执行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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