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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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8月6日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和第八条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上证所[2018]62号
全体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八条,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原因停牌的,首个交易日的停牌时间为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原因暂停交易的,第一交易日暂停交易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持续至当日收盘;
(5)第二个交易日暂停交易持续至当日14:57。"
二、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集合竞价的开盘阶段,以交易为目的的虚假买卖申报可能影响开盘价”。
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8月20日全面重新发布并生效。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规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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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交所发布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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