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 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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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八月七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7日颁布了《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0日生效。
根据规定,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下列应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贷款合同、银行卡、金融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独立担保、保理、私募股权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同业拆借、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涉及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金融民事和商业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在金融民事和商业纠纷中的判决和裁决的案件。
同时,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一审金融行政案件,应由上海市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为金融监管机构。被告或者住所地在上海的第三人因履行职责发生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金融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上海市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的上诉,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继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无权管辖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审判职能,服务金融创新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上海金融法院依法管辖上海管辖范围以外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发生重大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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