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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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金彩[2018]87号),提出了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范围、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国有金融资本渗透管理等一系列要求。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职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仍存在管理职责分散、权责不清、授权不清、布局不佳、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和矛盾。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2003年,中央政府明确表示财政部按照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但在实践中,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缺乏明确授权,管理权责界限不清,极大地影响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认为,投资者职责不清容易导致国有金融资本发展战略不明确,导致盲目扩张和偏离主营业务。此外,在公司治理层面,投资者管理制度的模糊性可能会使空陷入内部人控制,形成风险事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的授权和委托制度。国有金融资本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的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并不等同于出资人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的宏观布局,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如今,金融机构都是混合所有制,有多个股东,即多个投资者。
同时,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在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未履行职责的地方,要积极跟进,认真履行职责。在一些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设立过渡期,同时,金融业投资者的身份、管理规则、管理职责和全面报告职责应当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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