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发挥仲裁机构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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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资本市场非常重视投资者的诉求,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索赔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天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指出。
近日,中国证监会在南京召开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法律制度的座谈会。会议重点讨论了如何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讼与调解对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与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相比,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存在经济实力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不可避免地要求国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
刘向东认为,作为民事纠纷,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而依据法律法规办事需要发挥仲裁机构的调解作用。仲裁监管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有效解决效率和公平问题。
据了解,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高度的专业性;二是仲裁受理范围广,包括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三,注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第四,仲裁庭可以裁定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刘向东认为,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社会机制可以起到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并可以减少市场扭曲或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因此,有必要合理利用社会仲裁和监管机构为第三方提供公平的认证,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据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付款、行政结算补偿、专业仲裁和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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