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着手完善损害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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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法律制度的座谈会。会议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提出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如加快证券法和期货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补偿和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和保护。从内容上看,可以说它涵盖了方方面面。如果这些方面的工作能够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无疑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然而,尽管理想是满的,现实却往往是很瘦的。虽然多年来一直呼吁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a股市场上,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很多。例如,为了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的利益,上市公司往往引入高换手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护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的减少。为此,大股东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为此付出代价的是中小投资者。本质上,这是一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此,现行的规章制度是鞭长莫及的。
个人认为,要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除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市场监管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在实际案例中,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往往来自多方面,而且往往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维权的“单一性”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要他们的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机制。即使是像上市公司那样虚假陈述投资者拥有权利保护渠道,从以前的案例来看,其背后的弊端也同样明显,主要表现在无法实现两个“全覆盖”。第一,因虚假陈述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无法实现“全覆盖”,因各种原因而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总是很少;其次,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赔偿金额的折扣更为常见。未能实现两个“全覆盖”,实际上意味着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到位。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机制需要两个“全覆盖”。
第三,应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本次会议拟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事实上,支持诉讼市场上已经有先例,例如,CSI投资服务中心经常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就个人而言,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不如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制度不仅是投资者维权的利器,也是严惩违法者的有力手段。这不仅有利于大大增加违规的成本,也大大吓退了那些在市场上走投无路的人。
另外,我个人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目前,中国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例如,消费者有消费者保护法。目前,中国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已经超过1亿,上亿人参与了家庭计算。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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