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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9-22 05:51: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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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经历了四次审判。与第三次审查草案相比,目前第四次审查草案中“防伪条款”的修改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记者注意到,第四次审查稿建议将电子商务平台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些议员认为这种改变是倒退,消费者保障应该放在首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变化非常关键,一旦通过,将大大减轻电子商务平台在未能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义务并造成消费者损害后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参与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工作,他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平台连带责任已改为补充责任,这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一致的,可以更好地确定和划分侵权人和平台责任。使用本条款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用补充责任代替连带责任

自电子商务立法启动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越来越多。第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打假”责任,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种连带责任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有,应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连带责任是:“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核义务,或者未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防伪条款”。《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第四次审查稿保留了上述“防伪条款”的第一项连带责任,但将第二项“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部分委员对上述修正案提出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贤明认为,这项修正案打破了电子商务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原有平衡。它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削弱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电子商务不能履行其义务,它本身就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讲,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和平台中的运营商共同构成侵权,其责任应该是共同责任。目前的变化是一种倒退。

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回应许贤明专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芳表示,在参与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消费者是最脆弱的,其次是电子商务运营商,最强大的是平台运营商。这一变化可以看出平台运营商的愿望已经得到了体现,但应该注意的是,消费者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徐辉介绍了草案的修改稿,他说,公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法院的一些同志指出,第三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带来了太多的责任,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与现行侵权责任法是一致的,因此对第四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专家: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这不是一种逆转。”薛军告诉《国家商报》记者,违反我国侵权法规定的安全义务是要承担补充责任的,这一修改与侵权法是一致的。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平台有时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平台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首先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上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注册网上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未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稿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像节目、出版和文化产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薛军表示,从目前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来看,消费者的权益是有保障的,侵权者应该对消费者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规定补充责任,侵权人和平台的责任可以更好地确定和划分。平台的具体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今后,应进一步探讨安全义务的强度和认定标准。

标题: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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