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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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12月13日电(记者姚)12月13日,《南京市维护国家公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并将“默哀一分钟”写入《条例》。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无法忘记的痛苦记忆。多年来,全国人民,特别是南京人民,自发地以各种形式悼念30万同胞,呼吁牢记历史,珍惜和平。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指定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今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维护民族公共祭祀条例》,并于12月13日正式实施,填补了空推进民族公共祭祀活动规范化、法制化的立法空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主义是最深刻、最根本和最永恒的。南京作为全国公共祭祀活动的场所,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以爱国为导向的规定。”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姚说。
这次立法工作体现了几个创新性的突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省立法首次增加了立法前评估程序,江苏省第一个由人大委托的律师团队起草法规。“对南京大屠杀历史的研究一直受到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南京律师多年来为幸存者维权,并成立了具有特殊意义的“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联盟”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发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告诉记者,根据立法前问卷调查形成的《南京市公民“国家公祭”调查报告》,78.1%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公祭保护。活动和场所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通过网上发布、专题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民意,凝聚共识。
《条例》共分七章,45条,包括总则、公共祭祀活动的保护、国家公共祭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在全国公祭仪式上拉响警报时,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外,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停止鸣笛1分钟,火车和轮船同时鸣笛哀悼。道路上的行人和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现场默哀一分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师生员工现场默哀一分钟。
为确保悼念活动的庄重和仪式感,全国公共祭祀设施周围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规定在举行悼念活动或参观国家公共祭祀设施时,应真诚缅怀死者,保持安静和肃穆,不得亵渎或损坏国家公共祭祀设施,不得穿戴与国家公共祭祀设施的环境和气氛不符的服饰和圣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条例》划定了“法律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或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侮辱或诽谤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和幸存者,以及编造或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信息。禁止在国家公共祭祀场所、抗日战争遗址和抗日战争纪念馆使用日本军国主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具有象征意义的相关道具,禁止通过互联网拍照、录像或公开传播上述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南京大屠杀遇难者和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国家公共假日前夕,两名94岁的幸存者死亡。今年以来,已有20名幸存者去世,登记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不到100人。这项立法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照料系统:市和区人民政府应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援助,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照料幸存者。
《条例》专门设立了“宣传教育”一章,提出要建立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公共祭祀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并组织编写教材。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4日,第11版)
标题:《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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