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鼓励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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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从民政部网站获悉,民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银监会和国家老龄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配送服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尽快打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培育和建设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
“注意”要求增加释放的强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审批流程分为项目审批(或项目审批和备案)、土地使用审批、规划建设申请和施工许可四个阶段。在每个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监督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探索实施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区域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再对本地区特定养老投资项目的交通影响、水影响和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估和审查。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设立养老机构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质。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行记录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检查程序。1998年9月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改造或扩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使用变更)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者投资小于30万元的养老机构和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手续。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产权登记程序。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利用现有建筑申请设立涉及房地产登记的养老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快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采取首问、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供高效便捷的房地产登记服务。
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指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养老服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信用网依法公示。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群众报道和媒体监督的作用。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并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通知》要求提高服装水平。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公布本地养老服务的供求信息,以利于社会力量和公众的了解、查询和利用。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在服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开。按照统一采集、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积极做好养老机构运营信息的统一采集和公示工作,明确采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推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通知》强调提高政府准确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能力。各地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补贴的支付方式应逐步由补砖改为补头,补贴应根据实际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支付。对服务残疾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当适当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公共建设和私营经营的方式,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将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培育和支持合格供应商进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鼓励建立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出院服务改革的通知
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委、外联部、计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老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公室:
为尽快打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现就推进社会领域分权化、管理一体化和服务优化改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培育和建设一批品牌化、连锁化、大型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
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简化和优化流程。整合养老投资项目建设申请程序,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理顺工作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如果没有法律或监管依据,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相关申请信息,原则上不再需要申请材料。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以法治国,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捷、诚信的服务环境。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平行办理制和限时办结制。推进行政审批与服务的衔接,让群众办事情更方便,创业更顺利。
政策趋同是有效的。强化服务意识,促进各项支持政策的衔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服务创新能力。
第二,增加简单管理的权力
(一)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整合审批流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审批流程分为项目审批(或项目审批和备案)、土地使用审批、规划建设申请和施工许可四个阶段。
2.确定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审批和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审批土地使用。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领导规划建设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施工许可阶段。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减少和理顺审批项目的前提条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组织其他审批部门进行平行审批,督促和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每个审批阶段统一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4.探索实施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再对本地区特定养老投资项目的交通影响、水影响和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二)简化和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设立养老机构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质。
6.食品业务应首先获得许可。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主体资格,申领餐饮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估。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行记录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检查程序。1998年9月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改造或扩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使用变更)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者投资小于30万元的养老机构和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检查或者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产权登记程序。新建养老机构或利用现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加快房地产登记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房地产登记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建设申请。如果相关程序不完善,暂时无法进行房地产登记,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强化监督管理能力
10 .增强行政监督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和充实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有人负责、有人负责。
11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指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养老机构违法案件,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养老服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信用网依法公示。
12.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群众报道和媒体监督的作用。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3.开放投诉渠道。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并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14.供求信息的及时发布。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公布本地养老服务的供求信息,以利于社会力量和公众的了解、查询和利用。
15.加强许可信息的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各地要在服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普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养老服务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信用网依法公示。
16.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对拟设立养老机构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各地应宣传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可以制定统一的编制指南,方便申请人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7.实现注册信息共享。按照统一采集、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积极做好养老机构运营信息的统一采集和公示工作,明确采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推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提高政府准确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能力。
18.改变经营补贴的方式。各地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支付方式应逐步由补砖改为补头,补贴应根据实际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支付。对残疾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适当倾斜,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相同的补贴政策。
19创新服务设施供应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现有居住区(小区)不具备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应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提供。鼓励各地采取公共建设和私营经营的方式,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
20.增加优惠支持。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将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培育和支持合格供应商进入。
21.促进连锁经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
22.鼓励建立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V.工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不符合改革精神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检查养老服务业改革进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工作积极有效的领域,有必要给予表扬和鼓励;那些未能实施和拖延改革进程的人应该认真负责。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回答和回应公众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监会、国家老龄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标题:多部门:鼓励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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