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上市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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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别债券发行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别债券。现阶段,我们将支持以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经济适用房项目、医疗保健、卫生、养老、教育和文化。
北京(cnfin . com/Xinhua 08 . com)-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3日发布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别债券发行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别债券。现阶段,我们将支持以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经济适用房项目、医疗保健、卫生、养老、教育和文化。
根据指引,ppp项目专用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以ppp的形式进行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
通过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以用于偿还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Ppp项目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入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政府支付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入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ppp项目专用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项目资金回报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支持合理灵活地设定债券期限、期权和还本付息。债券期限不得超过ppp项目的合作期限。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别债券发行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根据《公司法》和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要点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用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用债券)是指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特许经营、服务购买等ppp形式的项目建设和运营。在现阶段,支持的重点是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学技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医疗保健、保健、养老、教育和文化。
二、发行条件
(一)通过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以用于偿还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ppp项目专用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3)公私伙伴关系项目的运作应规范和透明,审批、核准、备案和实施计划审查程序已经完成。鼓励相应行业聘用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制度,相关合同文件合法、规范、有效,包括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入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ppp项目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政府支付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入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6)传统基础设施中的ppp项目应纳入传统基础设施中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
三、审计要求
(1)在完善相关程序和债务偿还措施的基础上,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审计程序将比我委加快和简化,审计效率将得到提高。
(2)在债务偿还担保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除外)。
(三)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的发行人申请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的,可以适当调整现行公司债券审计政策要求:
1.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在债券发行规模核定时不予审查。
2.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立市场化的信用增级方式。
3.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可以不设立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用债券。
(ppp项目专用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项目资金回报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支持合理灵活地设定债券期限、期权和还本付息。债券期限不得超过ppp项目的合作期限。
(六)ppp项目专用债券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债券发行时,发行人自身条件和ppp项目基本情况不得有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一、ppp项目专用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发行前充分披露项目实施计划、ppp项目合同、项目仓储、建设和运营以及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定期(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少于两次)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告知投资者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运营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3.债券存续期间,如项目建设和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应按照规定或协议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或通知。
(2)完善ppp项目专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1.发行人应规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如交叉违约条款、优先约束条款等)。)中,并阐明发行人或ppp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件时的应对措施。
2.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加速到期条款。如发生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ppp项目提前终止等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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