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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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赋予税务权力不利于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狭窄,税务行政管辖权不利于诉讼案件的结案,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率低。
笔者认为应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升税法水平。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有效配置,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自身权力的制约,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通过明确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权力和责任,实行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和控制权力主体的不良行为。
建议扩大纳税人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目前,我们可以将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下列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不征税、少缴税或非法减免税的案件;二是违反税收公平的情况;第三,税务机关未履行与偷税相关的职责;第四,政府非法使用税收的案件。
建议设立一个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税务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目前条件下,税务法院可以在人民法院内独立设立。条件成熟时,地方税务法院应按经济区域而不是行政区划设立。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建立税务巡回法院。
建议在复议前和复议前修改有关纳税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纳税期间,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没有必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当纳税期满后出现争议时,可以根据目前的复议前提条件执行。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税务机关执法监督问责制度,严格限制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克服权力观念和官僚作风,让公民增强维权意识,安全稳妥地参与诉讼。
(作者:山东省运城县国家税务局)
标题:对改进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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