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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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开号。]第11期,2017
[发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黑龙江蒙中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徐红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思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据认为,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和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溧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将会增加,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需要对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通知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并将期中复审申请的公开文本和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转发给他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申请人资格、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日本三菱溧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并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审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和调查的产品范围
从新加坡和泰国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从三菱溧阳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和住友化学有限公司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具体说明与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说明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甲基丙烯酸甲酯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161400。本关税代码下除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审查程序
(1)相关方的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2)问卷发放。
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益攸关方分发调查问卷,以获取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本案的调查问卷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的“案件动态”部分下载(网址为trb.mofcom.gov)。调查表的答复应在调查表发出之日后37天内提交。
(3)听证。
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暂行规则》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
(4)现场验证。
必要时,商务部将派人到有关国家进行现场核查;相关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应包括同意接受验证的声明;在核实之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V.联系信息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420;85093403
传真:86-10-65198172
商业部
2017年2月28日
附件1:申请文本。pdf
附件2:应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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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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