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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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2016年9月22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糖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决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糖的增加对中国制糖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进口产品的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落实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保障措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进口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糖。
英文名:sugar。
描述:糖是糖的总称,以蔗糖(分子式c12h22o11)为主要成分,包括原糖和成品糖。原糖,也称为原糖,是指由甘蔗或甜菜制成的原糖,不直接食用或添加。成品糖是指可通过加工甘蔗、甜菜或原糖直接食用或添加的各种糖,如白糖、红糖、软糖等。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第17019990项(包括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7011300项和第17011400项)。
保障措施采取对进口糖征收保障关税并附加关税配额的方式。实施期限为3年,从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实施期间本办法逐步放宽。从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障措施税率为45%;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障措施税率为40%;从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的税率为35%。
第三,对保障措施征收关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22日起,当进口糖产品超出关税配额时,进口商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关税。保障关税按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关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从价计征。
四.排除发展中国家(地区)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果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的总进口份额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进口商必须提供来自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书。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2。
在实施保障措施的三年期内,如果某一年被排除在外的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进口份额超过3%,则保障措施可从下一年开始适用于其产品。
V.本公告将于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进口糖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doc
2.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5月22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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