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以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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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中所列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除实行差别电价外,实行以粗钢生产主要过程单位产品能耗水平为基础的阶梯电价政策。
《关于用价格手段推进钢铁行业供方结构改革的通知》明确,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企业将继续对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并在现行目录销售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实施提价。其中,淘汰提价标准将从每千瓦时0.4元提高到0.6元,限制提价标准是钢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解决产能过剩实施方案中的解决任务,应执行淘汰式电价提高标准,即每千瓦时提高0.6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的实施,提高加价标准。
实施阶梯价格政策。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db13/t 2137-2014),除差价外,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价格政策。根据钢铁企业的工艺能耗,分别制定了三个等级的电价,其中一级不加价,二级每千瓦时加价0.05元,三级每千瓦时加价0.1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阶梯价格的实施,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电网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钢铁行业电价政策改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中明确指出,由于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而提高的电价,将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余热和压力的利用)、淘汰落后和钢铁行业的转型升级。(记者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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