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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整治药品回扣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10-20 07:11: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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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中国网银报道称,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在规范医疗代表行为方面,明确提出建立医疗代表定期定点接待制度,禁止医疗代表进入临床诊疗区、医务人员生活工作区等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一经查实,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聚会的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将被列入医院采购黑名单,相关信息将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自费用药

根据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代表的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医疗代表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实行信用管理。

在自费药品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自费药品的管理,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自费用药。根据《基本病历书写规范》(卫发〔2010〕11号)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医办〔2017〕8号)的相关要求,门诊和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有待完善。

上海整治药品回扣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疗保险和自费)纳入医院内部管理。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和详细的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到医疗保险结算系统。

自费药品费用的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根据通知,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的相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在医院对外公布自费药品或器械的使用情况。医疗主体要清理整顿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和租赁场所的药品器械经营,杜绝医疗机构“体外循环”现象,避免实施自费药品管理。

上海整治药品回扣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疗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进行采购,并全面推行“品种直接上网、议价销售”的网上采购方式。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和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不得不议价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应给予积极警告。具体办法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局另行制定。

标题:上海整治药品回扣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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