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本篇文章3083字,读完约8分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改进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建议
发改工业[2017]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布局。促进产能向产业基础雄厚、支撑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集聚。传统燃料汽车新增产能应建在近两年汽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省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产能按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以下同)。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并购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现有产能的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技术能力强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料汽车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转型发展,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标准,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完善、支撑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建设新的企业投资项目,推动新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强、传统燃料汽车替代潜力大的地区集中。鼓励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开发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污染治理。严格管理新建企业投资项目,防止盲目布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3)鼓励汽车企业做强做大。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支持汽车企业科学制定投资计划,加强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能利用率。鼓励汽车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上进行深度合作,共同开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加快国有汽车企业改革,鼓励并购和战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僵尸汽车企业退出市场。
二是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4)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的产能。新传统燃料汽车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一是设立新的独立法人传统燃料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企业投资的项目跨越乘用车和商用车;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现有汽车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展期贷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搬迁建设新的投资项目。
现有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投资项目扩大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应具备以下条件:近两年产能利用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前一年新能源汽车生产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去年的R&D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现有乘用车企业申请建设投资项目,扩大传统燃料汽车生产能力。企业平均油耗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5)明确交叉分类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条件。现有乘用车和商用车企业申请交叉分类(乘用车分为轿车和其他乘用车,商用车分为客车、半挂车和卡车)的投资项目建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完整的R&D经验、专业的R&D团队和积极的R&D产品生产能力;拟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去年新能源汽车产量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申请新的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且拟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先进。
申请新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除符合现行规定外,拟生产的汽油机上升功率不得低于70千瓦,柴油机上升功率不得低于50千瓦。
(6)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包括现有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的商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应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7号)的要求。申请新的纯电动商用车企业投资项目(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完整的R&D经验、专业的R&D团队和整车前R&D能力,并具备整车及驱动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及轻量化等核心技术和相应的测试验证能力;建设内容包括高性能动力电池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和整车(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生产系统;新建企业具备产品质量保证、销售及售后服务、运营监管等能力。,并拥有拟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所有权;拟生产产品的能耗和驱动范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投资项目扩大产能,上一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提升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关于投资项目审批和中外合资企业数量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料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燃料电池汽车投资项目参照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参照传统燃料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经批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6年版)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的投资项目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后,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加强汽车生产能力的监控和预警
(八)建立汽车生产能力信息报告系统。生产整车、发动机和车用动力电池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产品的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计划产能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整车、发动机和动力电池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产量和生产能力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9)加强汽车产能的发布和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化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省发改委应完善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控体系,深入分析判断本地区汽车产能利用率的变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努力保持本地区汽车产能利用率在合理水平。
第四,规范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与汽车生产准入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产品准入标准和行业标准条件,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效率。推进汽车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通过信守承诺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领域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十一)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两年专项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当接受维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所需的核查。如果符合要求,将取消特别宣传;特殊公示期不符合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生产销售活动。
(十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2016年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规定,完善核准和备案的规章制度和程序,依法办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并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监管平台及时核准和备案信息。同时,省政府投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汽车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管,准确把握汽车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企业发展,做好企业投资服务工作。
(十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2016年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14)本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2017年6月4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周楠
标题:两部门: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地址:http://www.jtylhs.cn/zzxw/17312.html
免责声明:郑州新闻网是全球互联网中文新闻资讯最重要的原创内容供应商之一,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郑州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飞鹿股份在深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