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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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工伤职工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遭遇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自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协议和《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工伤认定期限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延期的期限。
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通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雇主同意后,应延长带薪停工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应当终止。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向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总体规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用人单位的确认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总体规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之前,工伤职工将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第八条停工或者延期期满后,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工伤职工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再次确认停工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或者其残疾程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附件2: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3: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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