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韩泰马三国产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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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自2017年6月30日起,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30.0%
(koreaengineeringplasticsco。有限公司)
2.科龙塑料有限公司6.1%
(kolonplastics,inc .)
3.其他韩国公司(分配者)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23.7%
(thaipolyacetalcoco。有限公司)
2.其他泰国公司(分配者)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丽莱塑料(亚太)有限公司7.6%
(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分配者)9.5%
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时,进口商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核定的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负责编辑:相超)
标题:商务部初裁韩泰马三国产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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