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的税收保护措施将从8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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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原说。为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出台了《税收保护办法》,对税收征管、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于8月12日生效。
共有30项措施,重点是规范税源培育、税收服务、税收援助、涉税信息交流与共享以及法律责任。
在纳税服务方面,规定了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并规定了提供税收服务收取费用或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税收援助方面,明确界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税收的法定职责和相关部门、单位的税收援助义务;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并对涉税信息的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和信息共享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提供纳税服务的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负担。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依据、税收政策、税收程序和服务标准,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减免权。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申请核发减免税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
根据《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务管理需要调整和完善信息项目。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职责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税收信用管理制度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守信用、惩治失信的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信用奖惩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中所列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纪律处分。
以上信息来自中原网和河南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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