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监管新规本月起实施 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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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驱论坛报》(记者孙洛南)从2018年3月1日起,新的外商投资条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这些措施是在2017年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2014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令第9号”),将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从逐项核准转变为以备案为主,以核准为辅。现在,新办法将于3月1日生效,第9号令将同时废止。
在促进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办法引入了三项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本地初审和报告传递环节、放宽投资者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的最新时间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与9号订单相比,取消通常被称为“小道路地带”(即“项目信息报告系统”)的系统这次引起了关注。
根据原第9号令,对于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海外并购或招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开展实质性海外工作前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在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发出确认函。新方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前期管理。
此外,二、三线城市企业的一大优势是,新办法取消了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和备案项目的地方初审和转报,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分析师认为,这将进一步便利企业海外投资,减少国内审批企业海外投资的时间。新方法还放宽了投资者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的最新时间要求。
此外,在外资监管方面,新办法不再局限于事前审批和备案,而是强调事后监管。
《经济导报》记者指出,在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办法强调,国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海外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应纳入管理框架。
应当指出,被纳入管理框架并不意味着被纳入审批和备案管理的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完全由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权益的直接投资,也不涉及投资者提供融资和担保),新办法采用了“事前差异化管理、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解决了不足,又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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