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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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推进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7种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两种类型的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执行50%的预扣增值税政策。
根据通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组织的政府报刊,各级人大、CPPCC、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政府报刊,新华社的政府报刊,军事部门的政府报刊;专门为儿童和青少年出版的报纸和期刊,以及为中小学生出版的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盲文书籍和期刊;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但《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100%退税的出版物除外;对于出版过程中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报纸,实行增值税先退50%的政策;对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的企业,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通知明确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科普单位门票、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门票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纳税人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实行单独核算,不实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根据本通知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通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以冲减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申请退税。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
标题:财政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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