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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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广西自律机制”)已建立两年多,重点是稳定存款定价秩序,降低实体经济信贷利率,促进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配合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广西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自律和协调作用。但是,自律机制在运行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形成框架
(一)成立背景。2015年7月,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是由广西银行业存款金融机构组成的省级市场定价自律协调机制,旨在遵循国家相关利率管理规定,维护辖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全区金融机构自主决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广西自律机制在全国利率定价市场自律机制的指导下,在全地区开展利率定价自律,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
(二)成员单位。目前,广西自律机制共有15个核心成员和152个基本成员。董事长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秘书处设在董事长单位。
(3)组织结构。广西自律机制设有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和一个秘书处。成员是公司治理健全、定价行为科学合理、积极维护市场定价秩序的核心成员,任期一年。其中,主席根据重大财政政策和各成员单位的建议,召集并主持了广西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工作。
(4)工作机制。广西自律机制工作会议是广西自律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核心成员参加工作会议,对相关决议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基本会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会议;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派代表出席会议。工作会议只能在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通过。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后生效。
(e)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对在定价行为评估中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激励,如从基本成员转变为核心成员。;另一方面,如果广西金融机构违反自律规则,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联合制裁,并向国家自律机制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备案后实施。
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运行有效性
(1)存款利率定价秩序保持稳定。在广西自律机制的有效引导下,全区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实现了差异化,基本可以自觉进行合理定价。目前,除各金融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3倍外,广西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均符合国家自律机制的规定。2017年1-10月,广西金融机构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0.91%,同比小幅下降5个基点。
(2)贷款利率的定价充分体现了成本降低的方向。2017年1-10月,广西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76%,仍处于较低水平;脆弱和关键领域的贷款利率下降。其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制造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5.88%、5.80%、4.31%和4.58%,同比分别下降0.13、0.13、0.31和0.19个百分点。
(3)合格审慎评估和定价行为评估取得显著成效。自广西自律机制建立以来,与国家自律机制合作,对广西企业金融机构进行了两次合格审慎评估。2017年,全区42家企业金融机构通过年检,保留基本会员资格;增加10个基本成员;增加了31名新的观察成员。目前,广西有资格发行同业存单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已增加到83家,占全区法人金融机构的60.6%。此外,6家企业金融机构已获得大额存单发行资格。自2017年以来,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的发行量大幅增加。2017年1-10月,广西企业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1163.9亿元,同比增长734.2亿元,广西企业金融机构发行大额存单10.8亿元,农村合作机构大额存单发行实现零突破。
(4)不断完善住房信贷调控政策。在国家住房信贷政策框架下,广西自律机制按照“按市决策”的原则,协商确定了全区所有城市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2016年2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广西城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2017年5月,根据南宁市政府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统一部署,广西自律机制研究收紧了南宁市住房信贷政策,提高了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2017年10月,广西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12%,比1月份提高0.18个百分点;首套住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为28.40%,比年初提高0.18个百分点;非首套住房的平均首付比例为36.48%,比年初高出0.13个百分点。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a)自律机制公约很容易被公众舆论误解为垄断行为。在各级自律机制建立之初,为限制成员单位向存款人送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成员单位签署了自律机制公约,达成存款利率不超过一定上限的共识。然而,这些惯例和共识很容易被公众舆论误解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事实上,利率市场化后,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市场化后,一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定价能力极其有限,自律机制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自律机制的工作模式需要向后评价转变。目前,各级自律机制利率定价管理的事前约定工作形式存在弊端。通常,为了有效地鼓励成员单位,需要以书面形式(如会议纪要或公告)明确并公布事先协议。然而,鉴于目前不利的公众舆论,自律机制公约停留在口头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和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报告说,口头和书面协议最终都将传递给市场,媒体也将了解《公约》的内容。口头协议“保密”的效力有限,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问责和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自律机制的工作模式需要转变为事后评估,以避免事前同意模式下的“两难”。
(3)省级自律机制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关系亟待理顺。自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省级自律机制的建立、成员的遴选、公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会议的筹备,其地位处于监管部门和市场之间。事实上,许多金融机构正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作用,才参与省级自律机制的运作,并遵循自律机制的惯例。目前,不同类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定价权差别很大,不同省份同类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定价权也不同。通常,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越强,自律水平就越高。就广西而言,目前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定价能力普遍较弱,仅靠行业和机构自律难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把握推进自律机制工作的力度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4)省级自律机制的监督约束过程有待完善。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客户的利率敏感性明显提高,一些金融机构有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夺市场份额的倾向。但是,目前广西的自律机制比较松散,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比较薄弱。一方面,缺乏反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完善的处理流程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很难获得不公平竞争的证据。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检查利率的权利,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向同业报告,客户在获得利益后不愿报告,自律机制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机制。
政策建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第一,与反垄断执法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及时就不确定的事项进行咨询,获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二是深化利率监管改革和顶层设计,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三是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审查自律机制公约和会议决议的合法性。
(二)推动自律机制工作模式向后评价转变。一方面,建议自律机制公约也应遵守合同精神,公约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公告,以做好公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另一方面,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和定价行为评估为重点,强化各级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注重预期管理,变事前协议为事后评估,更加注重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定价行为监管。
(三)理顺省级自律机制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关系。鉴于中国部分省份设立了省级自律机制秘书处,由主席和副主席负责处理自律机制相关事宜,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省级自律机制进行了实际区分,建议PBOC总行和国家自律机制统一各省的经验。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时引导省级自律机制的总体要求,便于省级自律机制在全国大会框架内达成一致。
(四)进一步完善省级自律机制的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非理性定价负面清单,明确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违反自律机制公约、储蓄法规、存款利息计算和结算规则的行为,如利用高利率、误导性宣传、参与存款竞价等。二是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举报机制、举报人保护制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管理相关措施。第三,进一步明确自律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申请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处罚措施的流程,提升金融机构违约预期。
(作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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