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对中资银行持股比例限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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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开放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外资在中国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已经取消,国民待遇已经正式享受。
在现有的部门规章中,对外资在中国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四个限制。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其中一项规则,修改其他三项规则,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与境内外投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此外,为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中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业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银监会将根据金融机构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这也意味着,只要在设立时是中资机构,就不会因外资比例增加而改变机构类型,也不会改变其适用的监管标准。
“废一补三”确保外资国民待遇
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一系列金融开放措施尽快出台。
要采取措施,修改法律是前提。昨天发布的《决定》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对外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单独作出规定,对中外资本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措施。
同时,《决定》相应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外资投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
具体而言,《决定》删除了上述三项措施相关条款中的规定,即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对单一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单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上述机构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因此,外资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被正式取消。业内专家强调,外资应该得到“国民待遇”,但不会得到“超级国民待遇”,即外资仍需遵循与内资一致的加入商业银行的要求。同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也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还强调,根据《决定》,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不仅要遵守相关金融审慎监管规定,还要遵守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基本法律。
通过“来源”确定机构类型,以确保监管规则的连续性
该决定明确了外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中外资本平等对待的原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持股时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因外商投资而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对于上述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领域等方面。,应适用与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法规和其他审慎监管法规。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该规定为外资投资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徐文兵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在此前的监管条件下,如果外资在中资银行持股超过一定比例,中资银行的资产将被认定为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将适用。“不因外资而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意味着即使外资比例较高,也不会改变监管部门对机构性质的认可,这将有利于其业务的生存和有序推进。
记者获悉,外资银行的监管正在向精细化方向转变。例如,在过去,监管只关注股票与外资股的比例。未来可能有必要考虑外国股东的资本水平、本地业务优势、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状况,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否会被挤出,以便从多个维度审视外资银行的经营和发展。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廖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加快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各项措施为国际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发展。中国还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更多本地企业参与海外投资和国际合作,这也为外资银行充分发挥跨境服务优势提供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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