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进入深水区 员工持股试点大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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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增量、定股、同股同价、现金持股、岗位定股和动态调整为基础,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职工持股。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发布的《意见》与两年前的《关于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发改[2016]133号),即“133号”相比。进步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试点企业的数量已经放开。由此看来,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受“133号”文件的限制。
“133号”要求严格的飞行员条件,限制飞行员的数量,防止“仓促行事”。
二是试点企业名单确定主体发生变化。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133号”规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点中央企业的子公司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确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也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三是试点企业所属行业大幅放宽。《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重要领域主要是指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和军工等七大领域。
“133号”对试点企业的要求是,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其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文件还特别明确指出,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行职工持股,以中央其他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与两年前相比,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的行业范围已经大大扩大。
然而,一组律师提醒,对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避免福利持股和完全持股,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关键岗位,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直接或更大的影响。有必要将股份集中在企业的技术和业务骨干员工身上,这体现了员工持股激励人力资本的初衷,有利于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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